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LDV-113-司繼-1245-2025020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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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楊語庭 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楊然森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 10樓,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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