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LDV-113-司繼-1272-20250307-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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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楊淑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松茂(民國000年0 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松茂(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