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LDV-113-司繼-852-202411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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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林睿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13年7月8日死亡, 聲請人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於上開日期死亡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 本為證。惟聲請人林睿哲僅為被繼承人之女婿,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法定繼承人,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聲請人林睿哲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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