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LDV-113-司繼-873-202412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代 理 人 李雅玲 相 對 人 尤麗雪 尤崇任 周鈺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周遠有之 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遠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周遠有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俾便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查相對人尤麗雪、尤崇任、周鈺湘係被繼承人周遠有(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6月30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43559號、97年度執字第108135號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