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LDV-113-司繼-905-202410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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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王瑜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吉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吉川之第三順 位繼承人,惟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身歿,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無不明,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王吉川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吉川於113年4月5日死亡之事實,固 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王吉川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子女王檉銓生存,雖依其除戶戶籍謄本記載,因王檉銓出境未返,而為除戶之戶籍登記,但並無其他足徵顯見王檉銓已身歿之戶籍資料,且目前迄未有以王吉川為被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繫屬,有王檉銓除戶謄本及本院家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紀錄附卷可憑,足見被繼承人王吉川仍有法定繼承人存在,尚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吉川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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