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LDV-113-司聲-115-2024110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黃信正 楊鳴疆(原名楊尚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及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161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及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 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61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1,400元,合計36,161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規費徵收聯單2紙(均影本)為憑,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