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LDV-113-司聲-140-2025010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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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美山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聲 請 人 林清池 林清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鴻文等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相對人吳鴻文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吳鴻文等2人聲請公示送達。惟查 ,相對人吳鴻文最後戶籍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本院職權調取吳鴻文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揆諸首開之規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關於相對人吳鴻文部分,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