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LDV-113-司聲-170-2024112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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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謝金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金河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謝金河寄發債權讓與 之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籍於基隆○○○○○○○○○,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相對人之住居 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