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V-113-司聲-79-2024100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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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鄭 政 相 對 人 郭婧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88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最高限額新臺幣120萬元 抵押權設定登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及訴訟費用12880元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二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16號判決上訴駁回,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等情,有歷審裁判書網路列印在卷足憑。 三、經查,本件第1審訴訟費用12,88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繳納墊 付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狀暨所提出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依諸上揭所示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8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