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LDV-113-司調-23-20250328-1
字號
司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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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志威 住○○市○○區○○路00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筱萱 代 理 人 陳愷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凌間聲請拆屋還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有其所有坐落基隆市○○ 段000地號土地之部分土地,為此聲請調解,請求拆除地上物,並將該土地返還予聲請人及全體共有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前經本院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上 午11時於本院調解,惟對相對人寄發之通知係於114年2月25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且相對人迄未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14年3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對相對人之通知書即應以公示送達為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即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