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權關係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LDV-113-司調-28-20250313-1

字號

司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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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春綢 林淑貞 方慶旺 共同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莊榮芳等間通行權關係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聲請調解核其本質,係就有爭議之民事事件,於起訴前由法院勸諭當事人,以杜絕爭端。又若依當事人狀況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即無聲請調解之必要。再者,當事人爭議事件,若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基於減省當事人勞費及司法資源,亦可認無進行調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基隆市○○區○○段 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與相對人等所有之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相鄰之關係。然因聲請人所有之上開土地對外無適宜之聯絡道路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現聲請人等為通行至深澳坑公路,願給付相對人等補償金以利通行之深澳坑公路,故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等已於聲請調解書狀內明確載明,兩造前 於本院113年度司調字第19號調解事件未成立調解。又依該案之調解紀錄表內容所載,兩造間就調解之意願應存有甚大之歧異以致無從成立調解,且有關土地通行權關係之調解事件,特重兩造間就土地之通行方式、補償方式、是否為周圍地損害最少之方法等之意願及共識。兩造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因歧異甚大,無法調解,聲請人旋於113年11月19日再行聲請調解,形式上難認相對人等確有調解之意願,是兩造間業就通行權關係曾調解不成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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