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LDV-113-司養聲-32-20250224-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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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王趙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4月28日 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原為收養人乙○○之養女, 因養父乙○○已於民國113年4月28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庭父親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乙○○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乙○○成立收養關係,而乙○○已死亡, 且尚有其他子女等情,業經聲請人到院陳明,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提供相關戶籍資料查核屬實。次查聲請人之生父於64年死亡,生母(79年歿)嗣改嫁乙○○,由乙○○收養聲請人及其胞弟;又乙○○死亡後其遺產由聲請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惟聲請人稱已放棄遺產由其同母異父之兄弟繼承,另其同母異父之兄弟知悉其欲終止收養等情,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瑞芳服務處提供之收養人乙○○遺產稅申報資料、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本院114年2月1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乙○○既已死亡,聲請人並無實際繼承其遺產,且其本生父母均歿,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乙○○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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