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LDV-113-司養聲-40-20241118-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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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之規定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之4及第107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甲○○願收養被收養人乙○○為養女 ,並經被收養人乙○○之生父、生母同意,爰依法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甲○○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聲請時 為60歲又7個月;被收養人乙○○則為00年0月00日生,聲請時為40歲又7個月,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渠等年齡相距僅有19歲又11個月,尚未達20歲以上,亦非夫妻共同收養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是依首揭說明,本件收養為無效,應不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