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LDV-113-執事聲-33-20241121-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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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3號 異 議 人 李祐甄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1 7日所為111年度司執字第14084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 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