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V-113-執事聲-46-20241230-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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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 異 議 人 陳淑卿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吳易翰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 執字第23249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 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