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LDV-113-基保險簡-3-20241016-3

字號

基保險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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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上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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