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LDV-113-基再小-2-20241203-1

字號

基再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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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劉民信 再審被告 陳曾其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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