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LDV-113-基勞小-21-20250312-2

字號

基勞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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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小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沛宸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 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624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250元。上開 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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