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退提繳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LDV-113-基勞簡-10-20241024-2

字號

基勞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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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聰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春裕間給付勞退提繳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8 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又本件係請求給付 補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將於本事件確定 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 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20 元(計算式:2,160元-2,160元÷3×2=7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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