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存在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3-基勞簡-14-20250207-2

字號

基勞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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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優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仲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濬暘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 號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月16日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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