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LDV-113-基原簡-18-20250304-2

字號

基原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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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原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瑛芝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閔承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 ,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6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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