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基小-1182-20241209-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182號 被 告 唐嘉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 人提起上訴時僅自行繳納1,080元,尚須補繳裁判費4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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