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31
案號
KLDV-113-基小-1434-2024103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43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謝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