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08-16

案號

KLDV-113-基小-1444-20240816-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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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4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賴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五股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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