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LDV-113-基小-1562-2024110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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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62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林庭宇律師 被 告 陳守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 50號毀棄損壞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附民字第688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 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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