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LDV-113-基小-1572-20241022-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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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72號 原 告 莊春梅 訴訟代理人 丁啓翔 被 告 林信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41、 508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 13年6月18日裁定移送而來(112年度附民字第840號),本院於11 3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988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