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LDV-113-基小-1584-2024102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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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張佩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81元,及其中新臺幣25,585元自民國 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4,276元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