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V-113-基小-1587-20241014-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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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潘明杰 被 告 邱鈞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41號傷 害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 字第72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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