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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1
案號
KLDV-113-基小-1597-2024110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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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被 告 周璟希(原名周桀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 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