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LDV-113-基小-1598-20241217-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98號 原 告 吳泓良 被 告 王家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原記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應予更正為如附 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就附表「原內容」所示之記載,茲發現與原 本不符,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 原內容 更正後內容 案由欄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