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LDV-113-基小-1598-20241217-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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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98號 原 告 吳泓良 被 告 王家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原記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應予更正為如附 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就附表「原內容」所示之記載,茲發現與原 本不符,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 原內容 更正後內容 案由欄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