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LDV-113-基小-1599-2024102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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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9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 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兼送達代收人 吳立鴻 被 告 陳淑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105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