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LDV-113-基小-1627-20241017-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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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627號 原 告 謝嘉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其起訴狀被告姓名 欄僅記載「000-00000000000000」,而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當事人並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