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LDV-113-基小-1649-20241009-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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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6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 被 告 劉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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