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LDV-113-基小-1668-20241024-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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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鍾寧 被 告 張薇莉(原姓名張馨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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