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LDV-113-基小-1670-20241009-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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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邱鳳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