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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3
案號
KLDV-113-基小-1696-20241113-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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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吳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孝琮間因113年基小字第1696號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