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LDV-113-基小-1732-20241106-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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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戴芷芸 被 告 林華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