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V-113-基小-1744-20241210-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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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4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銘峰 被 告 謝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6,502元,及自113年10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