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LDV-113-基小-1751-20241225-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薛羽紋 鄒文謹 被 告 葉斯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