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LDV-113-基小-1766-20241203-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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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766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莊馥榛 被 告 沈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一行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 庭小額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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