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LDV-113-基小-1790-20241128-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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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 告 卓士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