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LDV-113-基小-1797-20241030-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797號 原 告 甲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被 告 林堉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 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通知於113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