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LDV-113-基小-1808-20241114-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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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0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 告 陳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