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基小-1843-20241209-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許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10元,及其中新臺幣8,569元自民國9 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1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