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V-113-基小-1847-20241210-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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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倪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附表二所 示特約商訂購如附表二所示標的物,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買賣契約),各期繳款日、起迄日、分期期數、剩餘金額均如附表二所示,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並應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被告於繳付如附表二所示期數後,即未再繳付,而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已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為此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給付買賣價金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1,7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 暨合約書、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此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爰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並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一:113年度基小字第1847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 年利率 ① 27,060元 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② 4,640元 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附表二:113年度基小字第1847號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數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分期起訖 (民國) 實際繳付期數 尚欠金額 (新臺幣) ①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pple蘋果 iPhone15 128G 6.1吋 24 29,536元 自112年12月25日至114年11月25日 2 27,060元 ②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AirPods3 搭配Magsafe無限充電盒 12 4,640元 自113年2月25日至114年1月25日 0 4,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