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基小-1867-20241209-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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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送達代收人 兼訴訟代理人王棟源 被 告 林思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8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 年息百分之1機動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