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LDV-113-基小-1907-20241223-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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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楊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9時59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法 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有所更易,然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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