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LDV-113-基小-1923-20241224-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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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923號 原 告 鄭如珊 訴訟代理人 鄭評奇 被 告 詹義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11 3年9月20日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投小字第495號),本院於11 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2,888元,及自113年1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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