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LDV-113-基小-1931-20241023-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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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31號 原 告 周志興 上列原告對被告章孝行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登記之 車主是訴外人柯金鶴,並非原告,難認原告之權利受有侵害,則 原告於釐清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或有無可以請求被告賠償之權利 、法律依據之前,宜思考有無繳納裁判費續行本件訴訟,徒增裁 判費用支出之必要。假如原告要續行本件訴訟,應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