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V-113-基小-1975-20241104-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林依璇 被 告 杜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2 萬8,797元及利息、違約金,其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查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將戶籍遷往苗栗縣○○鎮○○0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所提無客觀事證可認被告迄仍住、居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